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三部门发文,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023-05-07 20:08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9号凭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议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存案治理。

开云手机app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9号凭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议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存案治理。切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罗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存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设了综合保税区行政治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事情机制;(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设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事情相关的团结羁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事情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某人员卖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事情。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存案后,区内切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挂号治理有关划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划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挂号。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一)试点企业入口自用设备(包罗机械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入口税收)。上述暂免入口税收根据该入口自用设备海关羁系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今年暂免的入口税收根据当年内外销比例举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门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羁系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门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二)除入口自用设备外,购置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置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羁系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羁系场所购置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置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效的保税羁系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根据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入口税收,并根据划定补缴缓税利息。(四)向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羁系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管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2.向海关特殊羁系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羁系场所(不具备退税功效的保税羁系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尚有划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执法、法例等现行划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商业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罗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划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增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羁系的信息交流。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通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根据本通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2019年8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的解读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生长,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议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配合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政策明白和执行,现对《通告》解读如下:一、《通告》出台的配景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努力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议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使用国际海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议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二、《通告》的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存案治理。

切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罗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存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设了综合保税区行政治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事情机制。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设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事情机制。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事情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某人员卖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事情。(二)试点的政策内容。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划定执行。

详细为: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罗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划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划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商业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三是试点企业入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根据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入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根据划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置货物,比照入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

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管理退税。五是试点企业入口自用设备(包罗机械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入口关税、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入口税收”)。

上述暂免入口税收根据该入口自用设备海关羁系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今年暂免的入口税收根据当年内外销比例举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门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羁系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门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三)其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通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上述通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羁系区域根据本通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三、执行时间《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开云手机app,三,部门,发文,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国家

本文来源:开云手机app-www.hndafangqz.com

联系方式

电话:037-365829086

传真:0733-168492852

邮箱:admin@hndafangqz.com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天镇县瑞标大楼142号